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蔡雲添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芳敏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6,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