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霰彈捌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查扣之制式霰彈八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物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霰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及試射法鑑驗結果,認均係12GAUGE之制式霰彈,均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九五○○二○六一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稽,上述霰彈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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