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6%│││58021││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802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5年間向聲請
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9萬9,13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8,02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