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長安村九鄰長興四十二之一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約
0.六公克;被告此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查扣案之海洛因(聲請書誤載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0.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六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偵查卷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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