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黎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7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8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易緝字第6號審理中,猶不知警惕,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竟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本次犯罪並未肇生交通事故,而未對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造成具體實害,兼衡其素行、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偵卷第10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081號被告黎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7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
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8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尚未執行);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87號案件審理中。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7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之期間,在桃園市楊梅區永平工商附近某工地內飲用酒類,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昆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檢察官周欣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