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告 黃文明
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明雄 ,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貴鋒,且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3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交通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107年11月22日止,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35%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4.69%),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日全交通公司復於105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107年11月22日止,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93%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2.99%),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自107年7月間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有未清償之註記,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除如主文第1項所示外,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簡易資料查詢結果、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利率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6-29頁),而被告日全交通公司、林勳彰及黃麗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自認,另被告黃文明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日全交通公司既有票據退票且有未清償註記之情形,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日全交通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均為被告日全交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亦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648,404元│民國107年6月22日│4.69﹪│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2│639,890元│民國107年6月22日│2.99%│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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