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瑜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瑜宸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涉犯刑法第339條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查與許瑜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20號被訴詐欺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二、茲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0月5日北院 忠刑庚 108審1220字第1100008233號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合併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許瑜宸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為免當事人南北奔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意合併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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