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主惠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4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