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原 告 楊樂 被 告 高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2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