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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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原   告  楊樂
被   告  高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2月8日
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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