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3號
原   告 雙寶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雄 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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