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張浩鋒 (原名 張弘儒 )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小字第672號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