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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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燕瓀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7月起至107年7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5年7月起迄107年7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提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 唐正浩唐可芸 )戶籍謄本、財政部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唐正浩、唐可芸)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聲請人稱任職於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
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㈦聲請人於財況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
月31日元,任職於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每月薪資僅有1,879元,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付105年度基本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抑或聲請人另有其它收入來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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