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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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債權人辰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125,100元或125,000元?
二、請提出帝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