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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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家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家重訴字第一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