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乙○○○有限公司右一人戊○○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十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