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附民被告甲○○附民被告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附民被告 嘉祥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張家瑛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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