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甲○○被告摩奇通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摩奇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於法定代理人前增「兼」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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