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132號、16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違法重製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2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14132號、16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表:
「藝術概論(增訂新版)」共165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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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行銷(ServicesMarketing4/e)」共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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