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馮維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氏 天書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訂於101年5月24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自行偕同證人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人士,依法應將送達文書翻譯成印尼文以為送達。故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1件翻譯成印尼文,俾利送達。
三、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愛股書記官邱鴻志(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邱鴻志附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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