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61號
原 告 潘德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對被告 潘德賢 提
起訴訟,嗣經本院通知兩造到庭調解而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