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郭澔
被   告  趙浚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浚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
(下同)50,000元,彌補精神、學業、繁雜的訴訟流程時間,以
及購買仿冒品的損失。並且向本人道歉。」,是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㈠請求被告賠償50,000元為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㈡另請求被告道歉部分,其性質屬非財產權
訴訟,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以上合計,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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