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號
原   告  方嘉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愛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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