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徐建中
被   告  陳勝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前因工程款項之收據及發票發生嫌隙
,嗣原告與訴外人即友人 王柏鈞 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4
時1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1撞球館時巧
遇被告,原告遂要求被告提供上開收據及發票,詎被告公然
辱罵原告「你很婊」(臺語)等語數次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致其受有相當於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精神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就原告半夜打電話及吐口水等行為表示「
很婊」,並非辱罵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及地點公然侮辱原告等事實
,有錄音譯文(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727號
卷第29頁以下參照)為證,復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005號
刑事簡易判決同此認定,足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抗辯其係就
原告半夜打電話及吐口水等行為表示「很婊」,並非辱罵原
告等詞,既與社會一般通常觀念不合,且被告係向原告表示
「你給我出去,你很婊,你真的很婊」、「你有夠婊的,真
的有夠婊的,輸不起,真的輸不起」、「你可以再婊一點看
要怎樣都沒關係啦,你聽得懂嗎?」、「你真的有夠婊的,
真的要對你打下去了」、「你不用在那邊大小聲,等一下就
動手打你跟你講,你這種人真的有夠婊的」等語(錄音譯文
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727號卷第29頁以下
參照),綜合觀察被告前後詞句,足認上開「你很婊」等語
顯係辱罵原告之詞,是被告抗辯其係就原告半夜打電話及吐
口水等行為表示「很婊」,並非辱罵原告等詞,殊難採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揭時間及地點
公然侮辱原告等事實,已如前述,是原告就其所受非財產上
損害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考量被
告行為之手段及原告受害之程度,暨各自社會經濟狀況即原
告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二手車買賣相關工作,每月薪
資約3至4萬元;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曾從
事裝潢工作及擔任撞球國手(本院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
筆錄參照),又原告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
99年度所得資料共1筆(所得類別為利息所得),給付總額
為18萬8097元,財產資料共4筆(財產別為房屋及土地),
財產總額為130萬4121元;被告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其99年度所得資料共1筆(所得類別為獎金給予)
,給付總額為8100元,財產資料共2筆(財產別為汽車),
財產總額為0元等一切情狀,酌定慰撫金應以1萬元為適當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主文第1
項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以期衡平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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