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年6月。│││(板院96聲減1898│(板院96聲減1898││││號:減為有期徒刑│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與編│5月又15日,與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8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3日│95年9月18日│95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0755號│偵字第6536號│字第20638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21│95年度訴字第3397│96年度上訴字第││││號│號│3128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17日│96年1月31日│96年12月14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21│95年度訴字第3397│97年度台上字第││決││號│號│1186號││├────┼────────┼────────┼────────┤││確定日期│95年12月18日│96年3月26日│97年3月20日│├──┴────┼────────┼────────┼────────┤│附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7號(編號│字第3447號(編號│字第4654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1至2已定應執行│1至6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6定執行│編號1至6定執行││││刑)│刑)││└───────┴────────┴────────┴────────┘┌───────┬────────┬────────┬────────┐│編號│4│5│6│├───────┼────────┼────────┼────────┤│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9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4月又│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27日│95年11月17日往前│95年11月17日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9711號│偵字第63號│偵字第63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交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48│97年度訴字第148││││212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訴字第148│97年度訴字第148││決││1867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5月1日│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附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96號(編號│字第2319號(編號│字第2319號(編號│││1至6定執行刑)│5至6已定應執行│5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6定執行│編號1至6定執行││││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