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號
原   告  高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保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202元
(計算式:台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40平
方公尺×原告持份1,000分之71×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487,20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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