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92號聲請人 黃麗香 代理人 李麗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2│├──┼─────────────┼───────┼──┼───┤│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