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吳峰 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奕宣發 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62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據為憑,並檢附
繕本一份:
1.被告係向原告訂購何物品,買賣價金若干?向原告辦理如何
分期付款?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影
本無任何購物金額及分期金總金額之記載,原告應補正敘明
上開內容,並提出被告積欠貨款金額之計算明細。
2.原告係出賣人或貸款人?本件係請求買賣價金或借款?請提
出詳細買賣契約資料為憑。
3.依所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5條之記載「三方」係指
何人?又兩造是否有合意由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