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慶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黃盈傑
訴訟代理人 羅富鴻
被 告 岱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起
一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7年6、7月份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數批,
屆至請款日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未獲置理,至今仍積欠貨款
新台幣331,392元,此有發票為證。屢催不還,爰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影本2紙、被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3,64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