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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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71號
原   告  羅月昀
訴訟代理人  羅志任
被   告  王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幣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註:一、本件零件殘存值為新台幣6,725元。
二、過失責任比例:原告負3成過失;被告負7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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