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豪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
,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6,6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