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亞斌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2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亞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一時貪念而
侵占他人遺失物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案發後坦承犯
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
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經查:本件被告犯罪所得,依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原應宣告沒收,然因該件
贓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
,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