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5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良松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詳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被告於本院
訊問程序之自白;㈡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書信郵件秘密而
逕行開拆,所為自不足取,且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獲取其諒解,惟考量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尚非鉅大,且被告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又被告未有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再參以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郵政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
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郵政法第38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
或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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