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山水雅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美琪
被   告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依法成立並備查在案,依社區住戶規
約之規定,每一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管理費,逾期並得
收取年息12%計算之利息。被告為本社區內2戶房屋之區分
所有權人,並擁有6個機械停車位,依規約之規定每月應繳
納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含停車位管理費);
查被告自民國97年7月起即積欠管理費未為給付,原告除寄
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儘速繳納外,亦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
然被告提出異議,拒不清償,現被告至105年9月止,共積
欠97期管理費,總計為174,600元未為給付,為維護權益,
乃依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7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社區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建物登記謄本、催繳管理費通知
單、催繳存證信函、新北市三芝區公所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管理費174,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88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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