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3號
原   告  鍾國芳
訴訟代理人  鍾淨澄
原   告  許鍾菊蓮
被   告  鍾端
訴訟代理人  鍾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