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周恩敏 被告 卓峻霆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嘉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