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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