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水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即
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