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水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即
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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