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165號
原 告 何麗敏
被 告 李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麗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