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上訴人即告訴人 吳儀倢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佳宏
蔡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上易字第397號誹謗案件損害賠償附帶民事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詳如附件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案件陳述:否認有侵權行為云云。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原判決判決無罪,本院上訴駁回)。原審以被告經諭知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附帶提起上訴,因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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