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調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