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三信商業銀行 林森 分│96年6月10日│4,500元│HA0000000│││││行│││││├──┼─────────┼─────────┼───────────┼────────┼────────┼──┤│002│甲○○│三信商業銀行 林森分 │96年6月10日│90,000元│H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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