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8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9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060元【計算式:(8+1)X10X34=3060元】。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之最大金融機構為何?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毀諾?如是,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又如協商不成立,請說明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金融機構發予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5月迄今任職於美麗華每月可得薪資1萬9000元之薪資單或薪資匯款交易明細及在職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自101年1月起至5月10日止每月實際收入來源及數額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薪資匯款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網路費等相關支出數額為何?或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等),並提出中醫復健每月支出3000元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
八、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1萬2000元之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及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又聲請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
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