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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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2之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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