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538號聲請人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4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5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222,300元│97年11月20日│LYT0000000││││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2│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222,300元│98年1月20日│LYT0000000││││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3│台陽營造股份│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4,200元│98年1月5日│LYT0000000││││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