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訴人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祥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祥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訴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惟於前開判決中,本院認定上訴人實際施作面積如事實及理由第四項所述項目,並為兩造所不爭,是本院就該部分為審酌,並計算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7萬7852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之6萬元,即為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金額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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