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43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為乙○○之妻,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曾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以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八三六號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為騷擾、通話之行為,且應遠離乙○○位在彰化縣二水鄉大園村大園巷九號之住居所、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張厝一巷三四一弄十八號○○○鄉○○路○段○○○號之工作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詎甲○○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乙○○,而對乙○○直接為騷擾行為,違反本院前開裁定。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行動電話簡訊文字一覽表。
(三)照片十一張。
(四)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八三六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五)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應守事項)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或更生保護之事項。
法院為第1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2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95年9月5日│你害女兒無法好好工作│││晚間9時12分許││├──┼─────────┼──────────────────┤│2│95年9月5日│是你害自己女兒失業│││晚間9時52分許││├──┼─────────┼──────────────────┤│3│95年9月6日│因你個人的私慾害兒女無家可歸│││凌晨4時3分許││├──┼─────────┼──────────────────┤│4│95年9月6日│你故意將兒女往外推,指責兒女不是讓兒│││凌晨4時23分許│女生不如死│├──┼─────────┼──────────────────┤│5│95年9月6日│你跟 髒慾森 牽扯不清,卻將你的快活建立│││凌晨4時31分許│在兒女的痛苦上,敢做不敢當│├──┼─────────┼──────────────────┤│6│95年9月6日│為兒女買壽險錢在你領,帳算在兒女頭上│││凌晨4時46分許│真是卑鄙│├──┼─────────┼──────────────────┤│7│95年9月6日│因你個人私慾與自私,害自己兒女前程斷│││上午6時51分許│送一半│├──┼─────────┼──────────────────┤│8│95年9月6日│你說的敢做敢當,你卻只會說不會做,你│││晚間8時5分許│有何資格跟人家說道理│├──┼─────────┼──────────────────┤│9│95年9月6日│自己兒女從小到大經常搬家,居無定所,│││晚間8時12分許│你卻獨自快活│├──┼─────────┼──────────────────┤│10│95年9月7日│家禎也會發現你,有錢給 髒欲森 快活,卻│││下午1時26分許│沒有錢給他去德國│├──┼─────────┼──────────────────┤│11│95年9月8日│你進華湑每月6萬,三個月又匯15萬,帳│││下午3時18分許│戶裡年薪133萬,你一半收入是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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