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97號聲請人 李雪伶 上列聲請人聲報惟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惟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惟凱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0年2月8日士院 景民弘 100年度司字第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100年1月18日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依卷附惟凱公司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所示,惟凱公司公司之財產尚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99,380元。
然惟凱公司目前尚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暫行核定稅額49,510元未為繳納,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0年3月22日財北國稅內湖服字第1000202541號函可參。是惟凱公司既仍有財產,並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