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7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75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8日上午10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循環動用信用貸款明細、現金
卡約定事項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