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