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